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含义、内容、作用,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能力目标
在明确讲述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思想觉悟目标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重点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投影一)
上初一的小刚的父母离异,谁也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小刚常在父、母两处跑来跑去,后来便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终于在别人的教唆、引诱下因偷窃而进了少管所。
提问: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刚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什么?
(2)以小刚的事例说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必要性。
(设计此题的目的是:使学生结合案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既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又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刚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小刚虽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未满18周岁,仍属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像小刚这样的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也有其合法权益,对他们给予特殊保护,有利于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
小刚从与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到受人教唆、引诱而偷窃犯罪,充分说明青少年因年龄小,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加上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分辨是非能力差,可塑性很强,容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必须用专门的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约束青少年的行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说明青少年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导入新课
小刚流入社会、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父母离异,双方推卸对小刚抚养、教育的责任,使小刚失去了正常的家庭保护,可见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多么重要。今天我们就学习:
二、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板书)
1、家庭保护(板书)
(1)家庭保护的重要性。(板书)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
因为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的性格、品德、理想情况形成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条件。家庭保护做得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有了基本保证;家庭保护的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缺陷,给未成年人带来消极影响,小刚的事例不正说明了这点吗?
那么,什么是家庭保护呢?
(2)家庭保护的含义。(板书)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其职责。(板书)
抚养是指父母及 其他监护人从物质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承担经济责任。父母把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从出生时起就获得了受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是任何情况都不能避免的。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依然存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养父母要依法抚养养子女,继父母要依法抚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制度是使那些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人得到必要的照顾和良好的教养。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家庭保护中的“依法履行……的义务及其职责,”表明家庭保护的义务和职责是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没商量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不履行这种义务和职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家庭保护的作用。(板书)
①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
长期以来,我国家庭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严重存在。动辄打骂、随意体罚被一些家长认为是自己的权利。弃婴、溺婴,迫使未成年人辍学从商、从工等等都是来自家庭的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家庭保护的作用,为消除这些来自家庭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保障。
②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4)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先请学生看书,说出教材从几方面阐述了家庭保护的要求,第一方面是什么,学生说,教师板书。)
第一、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板书)
这是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这一条对家长的要求是:不得虐待未成年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病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板书)
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投影二)(见图片)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家庭保护是重要的一环。但是近年来,有些家长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迫使未成年子女辍学从商、从工。辍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消极的后果。
(请同学们说说有什么样的消极后果?学生说完,教师归纳明确以下三点)
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俏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板书)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法定的最低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其他结婚条件,才能允许结婚,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仅就结婚年龄条件而言,尚未达到法律允许的最低结婚年龄,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早婚必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身健康。
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家庭保护中应采取的积极措施(板书)
①父母和监护人要按照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正确的方法,从思想上、品德上关怀和帮助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培养起良好情操、兴趣、仪态、礼貌和诚实、谦虚、勤劳的品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独立生活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身体素质。
②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卖淫。这些恶习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些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好玩而吸烟喝酒,也有的认为吸烟、喝酒有“派”,有男子汉风度,不懂烟中的尼古丁、酒中的酒精对人身体危害极大,是引发许多疾病以至癌症的元凶。未成年人经受不住这样的危害。
青少年喝酒不仅伤害身体,而且往往导致违法犯罪。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因打架斗殴被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刑的青少年中,63%与酗酒有直接关系;在流氓犯罪的青少年中,38%与酗酒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此家长应防止未成年人喝酒。
流浪会使未成年人结交不良朋友,养成不良习惯,搞违法活动。家长更不应带着未成年人过流浪生活。
至于聚赌、吸毒、贩毒、卖淫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社会上有些犯罪分子,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这些活动,应引起青少年的高度警惕。
2、学校保护(板书)
(1)学校保护的作用(板书)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板书)
我国的未成年人将来的素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在学校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学校保护的含义(板书)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3)学校保护的内容(板书)
学校保护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的教育、发展、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方面。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投影)(党的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学校保护的基本依据。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是学校保护的首要任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当前特别要反对“应试教育”,加强“素质教育。”
第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方面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关心、爱护学生。这是学校教师的天职。不仅关心、爱护品学兼优的学生,而且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二层意思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往往因为他们的弱小无知而被忽视。在学校,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体罚或变相体罚。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现在又通过立法把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为教职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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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教案发布于2021-10-25